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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合肥市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赔偿标准,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合肥各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赔偿明细,赔偿评估为115万元以上!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3、营养费:50元/天(依据: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标准的通知)
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依据: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标准的通知)
5、护理费:132元/天
交通事故三级到五级伤残是十分严重的伤势,日后需要护理依赖,一般残疾护理级别经司法鉴定是大部分生活护理,生活护理费132元/天×365天×20年×80%(法官酌定比例)
6、误工费:本人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法律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7、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34393元×20年×80%=550288元;
农村标准:13996元×20年×80%=223936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21523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系数;农村标准:12748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系数。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计算20年生活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0、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精神抚慰金:三级残疾一般为42000元-60000元。
12、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3、住宿费:凭发票报销。